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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免稅額 「贈與人」每年總額220萬元

【聯合晚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2018.02.08
       
財政部表示,只要是在今年度內發生的贈與案件,免稅額仍維持220萬元。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但過去國稅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3名子女,2016年贈與長子現金20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女兒繳納保險費各10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有當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均達220萬元,才須要申報贈與稅,但事後經國稅局通知,才知未依規定完成辦理申報。

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父2016贈與總額400萬元,即200萬元加上100萬元加上100萬元,贈與稅額則是400萬元減掉220萬元乘以10%,最終為18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贈與稅的免稅額誤認情況,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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