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業務新制 25日上路
【工商時報 記者呂清郎/台北報導】2015-05-23
中央銀行宣布新修正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將在24日生效,25日正式上路,央行官員表示,這次修正是辦法在2003年製定以來最大幅度修正,原59條文全面修正調整為55條,其中包括開放4項外匯業務,及簡化6項申辦程序。
央行官員指出,這次修正後,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範圍將擴大,有助提升銀行金融創新的空間。但由於上個月預告修正後,有3家銀行提出意見,因此,經過小幅修正第14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人員資格,每年教育訓練時數從18小時降至12小時,及增加相關業務實習1年也合資格,其餘條文依預告內容未做調整。
有關本次修正開放4項目,央行官員說明,包括農業金庫可申請成為外匯指定銀行(DBU),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開放指定銀行可發行外幣可轉讓定存單(NCD),採無實體發行原則;開放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擴大開放外衍生性商品的辦理範圍、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業務(NDF)承作對象、指定銀行總行函報央行備查外匯衍生性商品。
新制修正還包括衍生性商品部份,過去採人民幣專用規範,未來人民幣與美元等其他外幣均將一視同仁,一體適用一般外幣管理,連結商品、氣候及信用衍生性契約,可用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且得連結不涉及大陸地區發行人的債券。
再就6項簡化申辦程序部份,央行官員說,一是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由開辦前申請許可,放寬為開辦後函報備查項目,非首案外幣計價風險涉及國內標的;二是已開放單項未涉及新臺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的相互組合,及其結構型商品;三是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尚未開放、開放未滿半年,且不涉及新台幣匯率的外匯衍生性商品。
四是外幣提款機設置,由開辦前申請許可,改為開辦後函報備查;五是電子化交易業務的申辦,增列得函報備查;六是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增訂無須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