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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貸款 違約金最多只能收9期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3.11.15

金管會昨天公布,無擔保貸款(以小額信貸為主)定型化契約最新版本,明定銀行最多只能收9期違約金,消費者分期付款購買「非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例如電視)」,若對商品或服務不滿意,在銀行還尚未完全撥款前,消費者有權喊「卡」,要求銀行不得繼續撥款給廠商。

另外,消費者貸款購買「遞延性商品(例如健身房會員卡)」,在這些商店發生「破產、歇業、撤銷登記」等狀況時,若消費者貸款即使未付清,也可以主張停止付款,銀行不得催收,也不會將消費者不還款的紀錄「註記」,報送聯徵中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新規定將自明年5月18日起實施,新版本對於無擔保貸款違約金收取「金額及期數」都訂出上限,消費者借款購買遞延型與非遞延型商品,也強化保障。

邱淑貞表示,銀行的無擔保借款契約有關「違約金」規定,必須載明是否收取違約金,也就是「隨時清償不付違約金」或「提前清償要付違約金」。

銀行若收取違約金,有兩種收費方式,一是固定金額,例如一次收1到3千元,最多連收3期。二是依借款金額的「百分比」收取違約金,最多收9期,前6期、最高只能收原借款利率的10%(即貸款金額的1%),後3期、最高只能收原借款利率的20%(即貸款金額的2%)。

萬一借款人借款後死亡,或發生重大傷殘並出具相關證明書,邱淑貞說,銀行就不能再收取違約金。

邱淑貞說,新版本增訂借款人購買「非遞延型」商品的停止撥款權,例如民眾辦理小額信貸5萬元做醫美,療程「一次性做完」,如果民眾對美容結果不滿意,可要求銀行停止付款給醫美診所。

不過,借款人雖有權要求銀行停止撥款,但如果銀行已全額撥付給醫美診所,借款人即不得要求。例如銀行只先付1萬元給醫美診所,其餘4萬元在消費者要求下,就可不付,剩下來是消費者與醫美診所自行去算帳。

邱淑貞說,若銀行與醫美診所或健身房、補習班簽約合作,提供民眾貸款購買醫美療程或健身房會費,這些商店發生「破產、歇業、撤銷登記」等狀況時,若消費者貸款還沒付清,也可主張止付,銀行不得催收,也不能註記不良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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