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 怎麼報稅?
【聯合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鄭策允協理】 2012.04.21
海外所得計算是以「給付日」做為所得的認定時點,如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
須注意者,所稱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例如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至於大陸地區所得,並非海外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在計算海外所得時,如可舉證海外所得成本費用時,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特別注意若要舉證海外有價證券的成本,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兩者擇高計算。
其他海外如果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則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來計算,茲舉例如下:
1.出售房子、土地,以實際成交價的12%為所得額。
2.買賣有價證券,以實際成交價的20%為所得額。
3.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的100%,故所得額為$0。
目前國稅局可能稽查海外所得的管道,至少包括:中央銀行結匯資料、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銀行資料、外國公開資訊(如海外上市公司董監事或大股東之持股資料)、投審會投資核備相關資料及媒體報導(如收藏家送收藏品到海外拍賣、藝人在香港開演唱會)等。
面對海外所得課稅,個人不能只看去年度或今年度的繳稅,要思考海外資金未來可能的去路問題,如果未來會把海外資金匯回台灣投資,萬一被國稅局調查,追問為何以前都沒有申報海外所得,個人必須能舉證證明,這些錢都是在98年底海外所得開始課徵以前所賺且已實現的所得,才有可能安全過關。
對於擁有高額海外資產及海外高所得者而言,事先備妥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如:歷年自台灣匯出、匯進之資金記錄、結匯性質及目前資產之型態及價值、歷年產生之境外所得,尚未匯回資金、各項投資的買賣成交單及98年12月31日的帳單、淨值報表、收盤價,是可行的租稅策略之一。
小叮嚀
稅務機關已要求金融機構(國內的信託業者、證券商、銀行總行的負責人),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提供前一年度投資人透過該金融機構取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資料。也許目前國稅局要做到百分之百掌握海外所得,仍有技術上的困難,但一旦未申報被查到漏稅,將處三倍以下之罰鍰,實在不可不慎。
【聯合理財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依95年度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納入課稅。
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海外所得無須課稅,因此,國人將資金移往海外投資,在海外賺取的所得不用繳稅,不僅不公平,亦導致資金外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可縮小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間的課稅差異,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並與國際做法一致。
海外所得課稅的適用對象
(1) 有中華民國戶籍,且當年度有在臺居住事實者(不論其居住天數);
(2) 無中華民國戶籍,而當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如果所得未達一定金額,仍不必申報海外所得;必須所得達一定金額且繳稅金額較低或不用繳稅者,才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故實際受影響人數極為有限。說明如下:
(1)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 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計算步驟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稅率20%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因此,只有少數高所得者須申報海外所得,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基本稅額可先扣除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納稅額後,僅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已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極小,影響極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