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化商品利息 2009年個人擬10%分離課稅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電】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以債(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及持有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利息所得,個人均依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財政部下午作出以上表示。
財政部指出,為使投資各項金融商品利息所得稅負一致,促進金融市場整體及平衡發展,將個人持有短期票券利息及取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其分離課稅扣繳率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修正為10%。
另外,個人以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也在後年起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原先資產證券化商品包括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例如Reits,其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稅率為6%,研擬修正與其他金融商品同課10%稅率。
營利事業自2009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各項利息所得,則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可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款。抵繳稅款,應以實際繳納者為合理。
不過,現行規定,不論其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均一律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作為抵繳稅款計算基礎,造成國庫補貼國外投資人情事,修正抵繳稅款應依實際繳納為限。
【2007/11/0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