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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租未扣繳申報 補帶罰

【經濟日報 台南訊】2016.09.07

台南市吳小姐詢問:租屋經營小吃店,房屋租金要不要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的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吳小姐承租店面每月租金2.5萬元,其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2,500元,再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若未依規定辦理,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或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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