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也須申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2016.09.08
納稅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中區國稅局表示,時常會有納稅義務人漏報大陸來源所得的情況,若發現漏報,除補徵稅額外,也會加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其配偶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61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除了需補稅外,也要另外處以罰鍰,雖然甲君不服,認為其利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系統沒有自動顯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致於沒有完整加入報稅,並非故意漏報,申請複查。
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內,且即使沒有自動顯示,納稅義務人也應按實際所得進行申報,因此駁回申請。
國稅局提醒,如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而所繳納的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一直到補繳當日止,就補繳的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當日的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