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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所稅 小心5大錯誤

 

【工商時報 王姿琳/台北報導】2016.05.20


申報營所稅小心5大錯誤!報稅月進入倒數,營所稅也應在5月一併申報,國稅局指出,企業常見申報錯誤,包括誤算營業收入、報廢商品未留有紀錄、列報外銷佣金未舉出憑證、投資損失列報錯誤,以及未符合盈虧互抵條件等。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應如實申報營業收入與成本,依據國稅局查核經驗,常可見到企業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及各項補助款等,或是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的銷售額併計申報。

在營業成本方面,企業若有商品因為變質而報廢,必須留意相關紀錄有無備妥,例如驗證報廢商品品項、數量正確性的表單、查核程序或結論;另外,也常見企業將存貨盤損金額,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又將該筆金額列為當年度其他成本加項,因而導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以外銷模式為主、有仲介事實的企業,在列報外銷佣金時,若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的5%,則應取得有關憑證,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不可以只出示佣金買賣合約。

企業若有非營業性質的收益或損失,須在報稅時申報,但須留意投資的時間點,也就是說,若投資的事業在企業「投資前」即已發生累積虧損,不屬於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的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其他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人,未收取利息或利息偏低者,沒有依照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也是常見的疏失。

至於在盈虧互抵方面,是指企業可以將之前的虧損和申報年度的盈餘互相折抵,不過,在台灣境內沒有固定場所、由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的外國公司,無法適用盈虧互抵;此外,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案件,如無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也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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