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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體況及既往病史 將負告知義務

【經濟日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8.10.29

以後買保險,若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也要負起告知義務,現行保險法規定,僅「要保人」有告知義務,例如投保醫療險時,要保人應據實告知壽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體況及既往病史,因為太多法院判決,認為「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金管會此次修改保險法將做出修正。

法院有不少針對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判決,金管會此次修改保險法,將修正第64條,規定投保時,若要、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亦負說明義務」。

保險業者說,保戶的病史,要、被保險人絕對比保險公司清楚,要保險公司去舉證因果關係,結果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成功機率不高。

而絕大多數違反告知義務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遲至」理賠才發現,若以後「舉證責任」真落到保險公司頭上,投保時刻意隱匿違反告知義務情況會不會增加,也要考慮。


被保險人非要保人 將有告知義務

【經濟日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8.10.28

金管會研議修改「保險法」,以後若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也要負起告知義務。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買保險要注意了,以後若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也要負起告知義務。

現行保險法規定,僅要保人有告知義務,例如投保醫療險時,要保人應據實告知壽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體況及既往病史。但因為太多法院判決,認為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金管會這次修改保險法將做出修正。

壽險業者指出,若要、被保險人是同一人較無問題,但假設女兒幫爸爸買醫療險,女兒付保費(要保人),老爸是被保險人,女兒不見得清楚父親的體況和病史,此時因為要、被保險人不同,理應由父親(被保險人)負起告知義務;且法院針對違反告知義務判決,大多認定被保險人也應負告知義務。金管會推動修改保險法,將修正第六十四條,規定投保時若要、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亦負說明義務」。

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依同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兩年內,都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現行規定,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情況,由要保人舉證保險事故發生與違反告知義務「無因果關係」;但保險局草擬第六十四條修正條文,改為由保險公司舉證有因果關係,這讓保險業很頭大。

壽險理賠主管舉例,假設小王有高血壓、糖尿病,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小王因腦中風全殘,家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小王有既往病史未告知。依現行規定,要保人假設是小王的太太,她須舉證小王的高血壓、糖尿病與腦中風「無因果關係」。若修法通過,就要由保險公司舉證有因果關係。

保險業者說,保戶病史,要、被保險人絕對比業者清楚,規定保險公司舉證因果關係,結果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成功機率不高。此外,絕大多數違反告知義務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遲至理賠才發現;以小王案例,腦中風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會去調閱就診資料,此時多已超過兩年請求權時效,保險公司依法無從解除契約,若小王因腦中風死亡,即須理賠身故保險金。若以後舉證責任落到保險公司頭上,要思考投保時刻意隱匿違反告知義務情況會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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