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QA/分期繳遺產贈與稅 罰鍰免付息
【經濟日報/本報訊】2012.11.21
台中市大屯區顧小姐問:
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罰鍰,是否應加計利息?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
遺產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前述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係包含本稅及罰鍰在內,惟計算分期利息時,僅就本稅部分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