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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副理路跑猝死 獲判理賠千萬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

在銀行擔任副理,有20年長跑經驗的諶姓男子,日前參加宜蘭縣政府的路跑活動,在抵達終點時倒地不起,送醫不治。諶姓男子的銀行幫他投保1千萬元的意外險,但保險公司認為他不是「意外死亡」拒絕理賠。經家屬提出訴訟,台北地院採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驗屍報告,認定他是「意外」死亡,判決台灣人壽保險公司須賠償1千萬元作為意外理賠金。

在第一銀行中擔任分行副理的諶姓男子,去年四月間,參加宜蘭縣政府所舉辦的國道五號馬拉松路跑活動,還跟總統馬英九分在同一組,馬英九跑了5公里,而諶姓男子則花了一個多小時,跑完10公里。

未料,當諶姓男子抵達終點後,卻口吐白沫、倒地不起,緊急送往醫院急救,仍在一個小時後宣告不治死亡。

由於第一銀行與台灣人壽保險公司訂有員工團體保險契約,契約條款中約定,如果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死亡,可以獲得1千萬元的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諶姓男子是路跑完後,心臟病發作而死,並非意外事故拒賠。

經家屬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千萬元保險金。法院將諶姓男子急救當時的病歷、醫院診療記錄,送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認定諶男並非心臟病發作而死,主要死因是激烈運動後造成的體溫突然升高,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最後猝死,此外法院也調閱諶男以往的就醫記錄,證明他沒有心臟病,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中央社/台北29日電】前第一銀行諶姓副理去年參加路跑猝死,保險公司認為非外來突發事故致死,拒理賠。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死者並非故意行為所致,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保險金。

前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副理諶錫欽去年4月參加宜蘭縣政府舉辦的路跑活動,在回到終點時,突然倒地猝死。家屬依第一銀行與台灣人壽訂定的員工團體保險契約,向台灣人壽申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

但保險公司認為,諶錫欽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是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導致死亡,符合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出於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諶錫欽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元保險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閱諶錫欽生前病歷、醫院就診紀錄,並將死亡原因送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後,發現諶錫欽並無心臟病史,生前體能狀況應屬正常,死因是激烈運動後造成體溫突然升高,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最後猝死。

法院認定,參與路跑活動並不當然會發生猝死情形,諶錫欽死因應為外來性、突發性,屬於保險契約所定的「意外死亡」,台灣人壽應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給付1000萬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2010/12/3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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