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地下保單 重罰還判刑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未來如果推銷地下保單,小心鋃鐺入獄!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推銷地下保單除了最重會被處以2500萬元罰金,還會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原本有立委提案,將保險業的海外投資上限,從目前保險業資金的45%調高為50%,以10兆元的保險業資金規模計算,額度約增加5000億元。
不過,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多數業者尚未達到投資上限;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質疑,調高上限只有投資達到上限的國泰人壽受惠;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說,如果修法通過,恐怕會被外界形容是通過「國泰條款」,最後這一條修正闖關失敗。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保險法修正案,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指出,目前保險法對於推銷地下保單的罰則過輕,只有90萬到450萬元的罰鍰,根本沒有嚇阻力,導致地下保單盛行,一旦發生爭議,這些保單可能變成另一個連動債。
羅淑蕾說,地下保單指的是未經金管會許可,在國內銷售的國外保單。許多業者主打低保費、年報酬率15%到20%,吸引民眾投保。業界人士也透露,今年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有超過8成業者專賣地下保單,其中以分紅型、投資型保單為主,最近賣最好的則是人民幣保單。
陳裕璋對於修法案表示支持,但認為羅淑蕾提出的罰則過重,經協調後,決定修改罰則,對違法業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犯罪所得超過2000萬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
【2010/12/3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