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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補助款 視情況列銷售收入

經濟日報╱台北訊

潮州陳先生詢問: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前開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換言之;政府機關為提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予獎助性質的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就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反之,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則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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