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員不當行銷將停職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金管會昨(14)日發布新規定,信託從業人員不當行銷導致客戶重大損失時,將被暫停執行職務,停職累積滿二年者,則撤銷登錄,且撤銷登錄起三年內,都不能銷售相關信託商品,金管會此舉將可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大多以信託方式辦理,如境外基金、國內基金及結構型商品等,過去部分信託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曾引發爭議,為避免相關業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或重大影響客戶權益的情事,金管會決定加強管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昨(14)日表示,過去並無信託人員因銷售糾紛被停職或撤銷登錄,這是首度將銷售行為納入信託人員適格性管理,目前登錄的信託從業人員有6萬多人,金管會希望藉由這項加管理措施,督促從業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昨天表示,將預告修改「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增訂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以保障客戶權益,並降低信託業的經營風險。
重點包括信託人員,如果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如不當行銷等,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且有具體事證證明該人員的行為與客戶的損失具相當因果關係,銀行應暫停其執行職務,停職期間,不能從事相關商品的行銷。
張國銘表示,停職期間可能六個月,情節輕微者則三個月等,如果不當行銷行為,未導致客戶重大損失,不會被撤銷登錄或停職處分。
至於從業人員的行為與客戶損失間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張國銘說,如果是屬於重大缺失,事證一定是相當明確,且現在許多商品的銷售都要求錄音,行銷過程相當透明化,證據應該不難掌握。
修正案並增訂,信託人員被停職處置,累計滿二年時,應撤銷登錄,信託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不得再受理其登錄,換言之,這三年期間都不能再賣信託商品。
至於其他保險商品能不能銷售?張國銘表示,基於對工作權的保障,只要被撤銷登錄的信託人員,擁有保險業務人員的資格,並無法禁止其銷售保險商品。
由於新規定的實施,涉及信託公會須配合訂定相關授權規範,以及電腦登錄系統待規劃、設計與修正等,因此,金管會給六個月的緩衝期,新規定將從修正案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經濟日報╱201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