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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醫療機構收費 應該開立收據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杜先生來電詢問:

他至診所看診付費,未能順利取得收據,醫療院所是否有開立收據給患者義務?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因此,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依法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予患者的義務,並不限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均依規定應開立收據。

另取具收據,如符合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公保、勞保、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醫院之醫藥生育費的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分局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於看診時記得索取收據,除可防止醫療業者漏開收據致短報收入外,也可作為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的憑證。

【2010/1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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