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外國團體獲捐贈 未合條件者應稅
【經濟日報╱台中訊】
台中市屈先生問:對外國機關團體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
凡屬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捐贈,受贈人取得捐贈核屬同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其他收益,除捐贈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國內機關團體如有上述應辦而未申報或扣繳者,請於99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申報及補繳,可免依規定處罰。
【2010/11/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