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給付非境內居民所得 扣稅後開憑單
【經濟日報╱台北訊】
台南市王先生問:
公司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並且向國庫繳清,應於何時開具扣繳憑單並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隨即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核驗。
另扣繳義務人若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則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因未達起扣點及不屬扣繳範圍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010/11/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