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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人銷貨附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     

【經濟日報╱台北訊】

深坑鄉李小姐問:

銷貨時附贈商品,發票應如何開立?附贈商品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營業費用?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物品及免費換修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廣告費用。

【2010/11/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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