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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銷保單 審閱期三天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電話推銷保單,為確保民眾權益,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如果透過電話行銷賣保險,應至少給民眾三天審閱期。

民眾購買保險一般有十天契約撤銷期。也就是投保後如果想反悔,可在投保後十天內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退返保費。

至於審閱期是全新規定,且只有電話行銷才有。主要是電話行銷過程中,保險公司業務員透過電話說明保單內容,和民眾溝通過程中可能「雞同鴨講」,如果沒給民眾看清楚保單條款就在電話上成交,恐將出現糾紛。

消保會要求下,金管會修改規定,今年9月開始,電話行銷一定要給保戶三天審閱期。

且壽險公司電話行銷人員透過電話向民眾說明保單內容後,必須將契約條款內容傳真、郵寄、網路或用電子郵件提供民眾,且至少給三天審閱期。

為要確認保戶完成審閱,保險公司必須請民眾在契約條款內容或聲明書簽名確認;或者以外撥電話錄音方式向民眾確認。

且為免產生糾紛,保險業透過電話行銷保單,過程經民眾同意,必須全程錄音並存檔。

•聯合理財網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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