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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分別共有土地 可當欠稅擔保品      

經濟日報╱新竹訊

湖口李小姐來電詢問:

第三人所有分別共有土地或定期信託單,是否可作為欠稅擔保品?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第三人所有土地作為欠稅擔保品,如其應有部分僅占土地所有權二分之一且屬分別共有,依民法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申請作為擔保品。

另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也可申請作為擔保品。

【2010/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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