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列報房貸利息 須符合三條件
【經濟日報╱ 台北訊】
太保市陳小姐問: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金額為何與實際退稅金額不同?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
陳小姐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因當年度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均未在購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未准予認列,致減少其應退稅金額。
該分局同時指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應符合以下條件,始可列報扣除:(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2010/11/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