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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蘭嶼小琉球 享免關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擴大刺激離島經濟與消費觀光,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享有免徵關稅待遇再增三處,除了金馬地區,即日起綠島、蘭嶼及小琉球等離島當地營業人,進口包括男女裝、電器與球具等320項貨物,可完全免關稅。

財政部已經公告320項離島地區免稅進口的貨品清單項目,乳酪、衣著品、電器、天然氣公車與機動船,高爾夫球具、草地網球、足球等球具,都在免稅之列。與非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貨物適用稅率比較,財政部提供離島地區進口免稅貨物,其原關稅稅率約在12%以下。

財政部配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新增適用的離島地區範圍,有綠島、蘭嶼及小琉球地區,加上原本適用進口免稅優惠的澎湖、金門、馬祖,共有六處離島的營業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自國外進口的特定貨物,政府均不再課徵關稅,但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貨物稅等並不在免稅之列。

財政部指出,要享有進口免徵關稅的離島地區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為避免出現貨物回流台灣本島,對本島業者產生不利競爭的現象,離島營業人享有進口免徵關稅的貨物,只限在當地銷售。

離島地區營業人只能將進口免稅的貨物,銷售給觀光客及當地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以在當地銷售為目的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銷售的離島地區營業人,經查獲後均要面臨補稅。

財政部規定,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的商品,如須經台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在台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在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的進口貨棧,再由進口的營業人辦理通關。

財政部指出,進口、銷售及購買免徵關稅商品的離島地區營業人,應具備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詳細記錄免徵關稅商品的種類、數量、銷售狀況及結存,以備海關查核,其進口量、銷售量或購買量明顯異常者,海關應列為清查對象。

【2010/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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