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點光明燈或安太歲
不能列報捐贈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周先生問:
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係屬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
又受贈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則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2010/11/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