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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兌換盈益虧損 須檢附明細                                   

【經濟日報╱台北訊】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其公司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已附結匯單供核,是否須仍應再附明細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

為方便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之計算,仍須檢附明細表以資核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98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二、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的方式處理。

三、有關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2010/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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