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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檢補助屬薪資 須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及人身保險費,係屬個人在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的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以及各種補助費。

國稅局指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民意代表的健康檢查費用,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都是屬於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的補助費,必須
列為薪資所得,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其他所得報稅。

•聯合理財網 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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