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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配偶財產贈與 往生前兩年算遺產                         

【經濟日報╱屏東訊】

萬丹鄉林先生問:其父親死亡前贈與母親之現金,必須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但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此配偶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自被繼承人受贈現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010/10/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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