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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遺產 前九月逾2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指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累積已有1,609件。國產局說,依法經一年催告程序後,如無繼承人或債權人出面者,即會繳為國庫所有。今(99)年前九月總計國庫取得無人繼承遺產僅現金即有200餘萬元。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

國產局表示,代管遺產除須為一般遺產管理人職務(如蒐索遺產、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尚須處理被繼承人的訴訟案件,整個管理期間,短則一年半,長則七、八年以上,為善盡遺產管理人責任,已重新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對於遺產中有價證券、黃金珠寶、圖書、字畫及古物等,得依實物性質、個案情況委由適當機構保管,避免因保存不當減損遺產價值。

二、遺產在代管期間出租原承租人,按原訂租約條件訂約,但原訂租金低於國有房地計收標準時,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標準計收,以提高遺產收益。

三、被繼承人的治喪費用倘由第三人墊付,可檢據申請就其遺產清償,原訂上限給付金額為100萬元,修正後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喪葬費扣除額為給付上限,目前為111萬元。

【2010/10/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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