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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聯合行為 密集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

接連兩周,公平會一周罰一件聯合行為的案子,因聯合行為被罰的案件已經很久不曾這麼密集過。

公平會委員孫立群昨(29)日表示,全球趨勢一致,反托拉斯會越來越嚴厲。

孫立群昨天參加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舉辦「產業創新智財布局及反托拉斯因應策略」講座。他首先提到9月公平會連接處罰兩件同業水平聯合行為,要企業界注意。

高雄港七家公司經營交通船,涉聯合行為,昨天一共遭罰500萬元,孫立群說,大船入高雄港都要引水員在前導航,這些引水員要搭交通船出海。共有七家公司經營交通船,大家覺得競爭太累,就協議排班,然後營收部份按比例分。「對公司來說,大家排班是很省事,但這違反公平法。」

另一件是桃園縣照相商業同業公會,上一周遭罰20萬元。孫立群說,公會改選理事長,大家希望新當選的理事長要為公會有貢獻,於是新理事長找出一張很早以前做的照相價目表,發給大家,就挨罰了。

今年前八月聯合行為受罰案件才四件,平均兩個月一件,9月一周一件。

過去聯合行為涉及的多為市場占有率高,經營規模較小的公司忽略觸法的可能性。孫立群提醒同業公會要注意聯合行為的規定,因為今年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被罰50萬元,公會開會與發函要求律師儘速退出或停止加入一個法律網路諮詢平台。

孫立群強調,全球打聯合行為越來越凶,而且對聯合行為的認定不一定要有「結果」。以美國起訴面板業者為例,所謂的聯合行為不過是面板業者間的定期聚會,在定期聚會中,大家交換訊息,談談上個月銷售情況、價格,以及預估未來兩個月情況,而且這個定期聚會發生的地點是在台灣。

孫立群說,同業之間的聯誼、聚會,談什麼很重要,不該談的不要談。

新聞辭典》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7條對「聯合行為」定義,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公平會委員孫立群解釋,「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即業者不能以沒有遵守來辯駁,「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即不看結果,業者不能說聯合訂價事實沒有發生,就推說沒有聯合行為。

【2010/09/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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