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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共有房屋租賃所得 分別開扣繳憑單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蔡小姐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一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

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三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A公司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國稅局再依據更正後之扣繳憑單重新核定各共有人所得稅。

•聯合理財網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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