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所稅 速制定配套措施
【經濟日報╱王國華】
台灣自明(2011)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25%降為17%,降幅高達32%,可說是自台灣開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來破天荒的事。由於台灣所得稅制度採用「兩稅合一」,這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調降,對公司個人股東而言,未必有真正的降稅效果。然而在整個國家的租稅政策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大幅調降,如與前年「遺產稅及贈與稅」自最高累進稅率50%,一口氣下降並改採單一比例稅10%合併觀察,意義重大,值得重視。
這二個鉅幅降低稅率,顯示台灣整個租稅政策,政府已經轉向構建「自由貿易區」稅制之思考。自由貿易區稅制特色是對於貿易、服務、製造等之工商經濟活動,構建友善的稅制,採取「低稅率政策」,以暢旺工商經濟活動。另外,不要忘了台灣的加值稅(加值型營業稅)稅率僅有5%,乃是全世界加值稅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這也是對於工商經濟活動友善的稅制之一環。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17%稅率,雖然和新加坡與香港相較並沒有比較具優勢,但是已經較台灣主要競爭對手南韓為低。經建會主委劉憶如指出,許多國際企業全球布局時,選擇亞洲合作夥伴,往往是在台灣與南韓間做取捨,因此南韓是我國直接競爭對手。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較低稅率,對於吸引國際商業組織來台投資而言,已經把台灣放在比較有利的的競爭位置上。國家的租稅政策與制度,應該隨時空環境之變化而修正,所以上述稅率的調降,應予以肯定。
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新稅率,實施在即,落實到實際執行層面,新稅率的配套措施或規定,應該及早思考及制定,茲舉出數點說明。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年度稅,一年課稅一次,所以其稅率也是適用整年度的所得(即「全年所得」)。至於每年9月份的「暫繳申報」,則是對「上半年所得」課稅;然而其應適用稅率,是否與全年所得適用之稅率相同,所得稅法並無明文。不過財政部最近已經發布解釋令,釋示今年暫繳申報時,暫繳稅額之計算應適用17%的新稅率。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適用於整年度的所得,然而其所謂年度是指「曆年」,即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採用「非曆年制」,例如「七月制」(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或「四月制」(自4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等,則其全年所得即跨越兩個日曆年度。是則新稅率開始適用的第一年,會計年度採用「非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何適用新、舊稅率,主管機關應及早解釋,公布週知。
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分別為33.33%與48.15%),是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舊稅率25%為基礎而規定者。如今稅率降為17%,則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自應隨同更改,方屬合法。今年6月15日立法院修訂所得稅法以調降稅率時,並未將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兩個「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計算公式同時修正,似非修法之疏忽。應該是因為公司如有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必然是在所得年度的次一年度為之,其時方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計算公式核對實際分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有無超限。既然適用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之時間會落後一年,明年再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即可。縱然如此,主管機關似宜早日準備修法之工作,並先對外做適度之說明,以免引發疑慮。(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0/09/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