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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農地持續農業使用 繼承人免遺產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新竹市羅先生問:遺產中農業用地要課遺產稅嗎?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下:(1)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和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2010/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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