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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慈善捐款 最多扣除所得20%  

經濟日報╱台北訊

佳里鎮林先生詢問:他平日常捐款給慈善機構,雖然每次捐款金額不大,但累積起來也不算少,慈善機構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是否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但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依規定是不能列舉扣除。

因此,林先生應先確認,所捐贈的慈善機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所取得之捐贈收據才可申報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稽徵機關始可按捐贈認列其扣除額。

【2010/09/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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