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提前償還 計息分離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為了節省國庫債息,財政部近二年經常視國庫資金水位,提前償還已發行、但未到期政府公債。財政部賦稅署規定,在個人公債利息採取分離課稅後,公債持有人收到政府提前償還公債的本息後,應就前次付息日到買回日的利息,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8年1月1日買進3年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付息日分別是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政府通知甲要在99年9月30日收回公債並提前償還甲的本金,由於其收回時點是在二個付息日之間,清算銀行即需就前一次付息日(98年12月31日)之後,至買回日(99年9月30日)的利息,課徵10%所得稅。
財政部已經發布政府買回中央登錄公債所涉利息所得課稅及扣繳相關規定,明令清算銀行依「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等規定買回中央登錄公債,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前次付息日至買回日的利息,在給付利息時,以公債賣回人為納稅義務人,依10%稅率扣繳公債賣回人的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利息所得,應按10%稅率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則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的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依規定扣繳率計算的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依據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政府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買回。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底價由財政部訂定。
財政部指出,政府透過債務基金執行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作效能,紓解債務壓力,透過舉新債還舊債,使每年債務償付平滑化,藉此改善債務結構。98年度基金舉新債償還舊債計4,500億元,併同總預算撥入強制還本650億元,用以償還到期及未到期債務5,150億元。其中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共計節省債息約1.53億元。
【2010/09/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