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私募受益憑證 門檻拉高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投信業銷售基金受益憑證的私募對象將從嚴,金管會將私募對象的資產門檻從個人財力1,000萬元大幅拉高到3,000萬元,具一定財力者,才能購買風險相對高的私募受益憑證。
根據投信投顧法第11條規定,投信事業可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進行受益憑證的私募,金管會依此訂定具體標準,為強化對私募受益憑證的管理,金管會上周五(3日)發函,修正提高門檻。
以自然人的財力為例,原規定私募受益憑證投資人,淨資產須超過1,00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1,500萬元。
金管會新規定改為,必須提供3,000萬以上的財力證明;或單筆基金投資逾300萬元,且在該私募受益憑證的投信業者全委投資及基金投資總資產逾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財力聲明書。
連動債等境外結構型商品引發紛爭,金管會認為,以私募方式銷售的基金也應強化管理。金管會昨(5)日表示,由於私募商品的投資人較專業,對於私募通常採低度管理,但金融海嘯後發現,不少私募的投資人發生嚴重損失等情況,因此決定提高私募對象條件。
【2010/09/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