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共同行銷 設限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金控母、子公司之間若要共同行銷,母公司得提高子公司持股才行。據了解,金管會研議,金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最好達100%,才能共同行銷,避免有利益輸送的問題。
相關官員指出,法令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未來希望朝上述方向來做,已經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不符規定的金控公司要提高對子公司的持股。
金融業成立金控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要共同行銷。如果不能共同行銷,母、子公司只能用自己的客戶名單來行銷,不能相互運用,成立金控的成效將大打折扣。
金管會於去年10月公布「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其中第10條規定,金控子公司之間依使用目的,可以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
不過,法令雖然已經開放快一年,並非每家金控都獲准可以辦理子公司之間的共同行銷,問題就卡在部分金控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未達100%
。
例如日前遭金管會處分的台新銀行,對子公司台新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持股,原本只有五成多。金管會要求台新銀必須提高對台新保代的持股至100%,才可以開始共同行銷、分享客戶資料。
金管會官員表示,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不到100%,可能會有利益輸送的問題。假設某金控對子公司的持股僅六成,開始共同行銷之後,其餘的四成非金控股東,都會享有金控集團共同行銷的好處,而這些非金控的股東,可能是跟金控大股東有關係的特定人。
依據「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子公司之間不僅可以分享客戶基本資料,還可以分享其往來交易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對於子公司之間的跨業銷售有相當大的好處。
金管會官員指出,保險代理人公司的運作特別明顯,因為保險代理人公司需要銀行母公司的客戶名單,如果雙方共同行銷,則保代公司的非銀行股東,都可享有的共同行銷利益,有利益輸送的問題。
•聯合理財網 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