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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設地 有條件抵繳遺產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張小姐問:如果沒有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是否可用被繼承人遺留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就可以用遺產稅中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

惟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全部抵繳外,其餘能抵繳遺產稅金額,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為限,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留待死後供繼承人抵繳遺產稅者,其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2010/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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