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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意外險 理賠權益差很大                                     
              

【工商時報 /記者楊筱筠 孫彬訓】

很多人以為,投保責任險後,出事就可以推給保險公司理賠;錯把保障第3人和財物損失的責任險當成只保障個人的意外險,可能讓保費都白花了。

泰安產險總經理陳嘉文表示,很多人常把責任險與意外險搞混了,簡單來說,責任險與意外險有4大差異,其中最大差異在於:責任險保的是第三人及財物損失,意外險保的是自己的意外傷害理賠部分。

陳嘉文解釋,以公共意外責任險為例,保的是進入該公共場所而受傷的第3人,但所謂的意外險指的是人身意外加醫療的傷害險,賠的是投保人自己。因此,若A君進入某餐廳受傷,若受傷原因出自該餐廳經營過失,除了可依照該餐廳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申請理賠外,若自身有投保意外險的話,還可再申請醫療等理賠金額。

產險主管表示,責任險與意外險有4大差異,包括保障對象的差異、承保事故的差異、理賠金額的差異以及理賠項目的差異。

責任險保的是第3人、而非自己,因此投保多半是公司行號,且理賠前,必須要釐清責任;另外責任險採取的是限額理賠,理賠金額不等於保險金額;最後,責任險理賠項目不限人員傷害,財物損失也可以理賠。

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是依據受害人依法求償金額,以及肇事責任比例而定,並非所有狀況都可以理賠。

至於意外險,理賠主要對象為要保人本身;理賠前不需要釐清責任,基本上有醫療單據,並符合保單上的理賠條件即可;且非限額理賠,多半是憑據醫療單據申請理賠;最後,理賠項目主要為要保人本身的醫療等傷害。

但唯一例外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於屬於政策性保險,因此雖然有責任險名稱,但除了保障對象與責任險一樣是交通事故受害第3人外,其餘3項都是採取類似傷害險的方式理賠,原因是可以簡化理賠程序、並加快理賠效率。

【2010-08-26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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