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勞務 面臨課稅
【經濟日報╱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今年4月公布2010年企業查稅指引中,「非居民企業」在大陸的納稅狀況已被列為查稅重點,「非居民企業」就是境外企業,境外企業到大陸發生勞務服務後,有沒有在大陸繳稅已成為稅務局關注對象。
舉例來說,很多大陸台商因為各種原因,會由境外專業機構進到大陸提供勞務服務,或向境外採購設備後,由境外派人進入大陸提供維修售後服務,大陸規定,只要境外有人踏進中國提供勞務服務,即使最終由境外支付費用,也應該合理分拆費用由被提供服務的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支付,如此一來,境內居民企業才能為非居民企業在大陸代扣代繳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如果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服務的境內居民企業不主動提供資料,大陸稅務局當然很難知道有哪些境外企業在大陸提供勞務服務,也就很難依19號文要求納稅,但實務中,蘇州地區已發生稅務機關依企業狀況,直接判斷該台商必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服務的情況,要求台商進行稅務申報的實例。
像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大陸的子公司,稅務局一定懂得境外會計師每年得進入大陸審計的規定,又例如準備在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稅務局也知道上市過程中必定有境外券商到大陸提供專業服務,類似情況未來都將面臨課稅問題。
至於非居民企業納稅的規定,19號文也清楚說明,除5%營業稅外,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標準先依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來決定,所謂構成常設機構,是依該非居民企業所在地與中國有沒有簽定雙邊稅收協定,如果像台灣還沒和大陸簽定雙邊稅收協定,這些地區非居民企業進到大陸提供勞務服務,不管時間長短,都構成常設機構的標準;反之,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地已與中國簽定雙邊稅收協定,就依進入大陸提供勞務服務的時間長短來判斷是否是常設機構,這時只有在大陸提供勞務服務時間超過6個月者才會被定義為常設機構。
構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當地稅務局核定的利潤率再乘以大陸一般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核定利潤率的高低則依行業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果非居民企業從事的是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行業,核定利潤率會在15%-30%間,
如果從事管理服務行業,則核定的利潤率在30%-50%間,至於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核定利潤率則不低於15%。除了以上被定義為常設機構範圍外,未構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都是10%。
值得一提是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登記,接受服務的境內居民企業有義務要提供《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專案報告表》和《非居民專案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並辦理扣繳稅款的登記,如果非居民企業未辦理稅務登記,可處以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罰款,如果是居民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可能被處以未代扣代繳金額50%-三倍罰款。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0/07/14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