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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條款:第十六條的弔詭                
                     
                                     
聯合報╱社論

兩岸經濟協議(ECFA)第十六條,對兩岸政經競合關係發生微妙影響。第十六條是「終止條款」,略謂:欲終止ECFA,一方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三十日內協商,若協商未達一致,則全本ECFA自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自動終止。

也就是說,只要一方發出終止通知書,即可在一百八十日(六個月)後無條件全面終止ECFA。台灣方面可以這麼做,大陸方面也可以。既是「對等」,總不能說,只准台灣叫停,不准大陸喊停。

「終止條款」是民進黨極力主張的「落日機制」。如果不設這個條款,民進黨恐怕更有打架的理由;但既已設定了「終止條款」,無疑將對兩岸政經競合發生微妙影響,或許對民進黨更將造成重大衝擊。先簡單地說:民進黨若重新執政,要不要發動「終止條款」?或者,北京會不會發出「終止通知書」?

兩岸形勢,從「武力對抗」,演變至「政經競合」,這已是不可返轉的趨勢,亦是不應破壞的機遇。必須弄清楚的是:由於出現了這個趨勢,所以不能不簽ECFA;而不是由於簽了ECFA而造成這個形勢。正如:是因有了東協加N,所以不能不簽ECFA;而不是因簽了ECFA,才造成東協加N。大陸的經貿因素對台灣的磁吸效應與依存關係,鋪天蓋地、排山倒海;若沒有ECFA,也不可能扭轉改變這個形勢。台灣今日對大陸外銷逾外銷總額四十%,就是在沒有ECFA之下形成的。有了ECFA,只是使兩岸經貿互動對台灣而言不致暴衝失控,而較能興利除害,趨吉避凶。

然而,ECFA這個兩岸經貿架構,必須與台灣的兩岸政治戰略取得協調,不可相互牴觸、背道而馳。扼要地說:ECFA是在「不統/不獨/不武」的政治戰略下,採取的經貿架構。其戰略構想是:ECFA可降低北京對「統一」的緊迫感,也使台獨的可能性降低,俾使兩岸關係有較佳與較長的「和平發展期」。只要ECFA實施後能維護這樣的政治戰略目標,即不易想像會出現動用第十六條「終止條款」的決裂性局面。

但是,ECFA卻與台獨的政治戰略不可能並存。民進黨若重新執政而採台獨路線,就必須「終止」ECFA;因為後ECFA時代犬牙交錯的緊密經貿關係,必使台獨不能實現。相對而言,北京若面對採台獨路線的民進黨政府,會不會因政治思考而發出「終止通知書」,恐亦難以逆料。

ECFA對兩岸政治關係的影響是:北京雖寄望能藉此有助「統一」,但台灣則欲藉此降低、延緩或轉化「統一」的訴求;因而,「不統/不獨/不武」應是「後ECFA」時代相當時期的兩岸公約數。然而,台獨的可能性因ECFA已大幅降低,則是有目共睹的現實。

換句話說,ECFA是「中華民國路線」的兩岸政策,卻與「台獨路線」的兩岸政策背道而馳。這兩條路線其實各有各的風險,但台獨的風險實遠大於中華民國的風險;這也是台灣要不要簽ECFA的主要考量因素。

後ECFA時代的兩岸關係猶如「兩人三腳」跑步。ECFA這塊布條各綁住了兩岸一隻靠中間的腳,形成一種「不統/不獨」、「亦統/亦獨」的政經競合關係。一方若跌倒,另一方也站不住;所以兩方皆有維持「兩人三腳」的共同使命。北京沒有被綁住的那一隻腳,藉其「專政體制」,維持兩岸的「和平發展」;台灣沒有被綁住的那一隻腳,則藉由「民主體制」,以柔化、轉化兩岸的政治關係。從「共生雙贏」的觀點來看ECFA,綁住兩岸各一隻腳的那塊布條,對兩岸是相互約束,也是相互扶持。

這塊布條既已繫上,就不是那麼容易取下。取下後,相互約束沒有了,相互扶持也沒有了。民進黨不能只顧在眼前反ECFA,而必須考慮到若重新執政,將要如何面對第十六條?

是要主動發動第十六條「終止條款」?或被動等候北京的第十六條「通知書」?而這個終止條款,是民進黨當初力主而設定的。

【2010/07/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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