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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高鐵旅費 列報須附票根 

【經濟日報╱台北訊】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柳小姐問:其公司員工乘坐飛機、高速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旅費,應檢附列支證明文據為何?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

一、乘坐飛機旅費:(一)國內航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如遺失上開證明者,可取具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二)國際航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遺失上開證明者,可取具航空公司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二、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聯合理財網 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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