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入海死 保險公司判賠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
高雄縣劉姓男子前年9月10日清晨,獨自開車高速撞破台南縣將軍漁港岸邊護欄,直接衝入海中溺死。兩家保險公司一致認定劉姓男子自殺,均拒絕理賠,死者家屬提出告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保險公司舉證不足,判決兩家公司應賠償死者家屬共290萬3500元。
民事告訴一般應由原告負主要的舉證責任;但此案法官認為,保險公司通常是較有資力的一方,具備調查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能力,如果強令家屬證明死者究竟是意外或自殺死亡,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且令家屬幾乎無法憑藉保險來分散風險,保險的實質功能無異蕩然無存,因此要求被告的兩家保險公司詳加舉證。
判決指出,97年9月10日劉姓男子在將軍鄉將軍漁港落海,溺水窒息死亡,轎車全毀,家屬認為是車禍,向他生前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意外險保險金150萬元,向另1家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車體損失保險金40萬3500元及駕駛人傷害保險金100萬元,均遭拒絕,因而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調查發現,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劉姓男子的死因是「窒息」,先行原因則為「溺水」,而溺死屬外來意外事故。
【2010/07/1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