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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繳積欠健保費 當年度列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

永和市王小姐問:如果除了繳交當年度健保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可否於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上限2萬4,000元限制。

又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聯合理財網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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