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宇法務/新個資法 疑難雜症來踢館
【經濟日報╱曾更瑩】
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年5月26日經總統公告,即刻廢止現行法下執照與登記制,生效日由行政院另行訂定,為我國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寫下新頁。新個資法擴大適用至所有企業及個人,未來任何企業或個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都應慎思是否有合法權源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比如,在將他人手機號碼提供給第三人以前,可能需考慮是否有權利提供該號碼,而詢問該手機號碼之人,也需確認蒐集及使用行為是否為個資法所允許;在新法下,此類活動若非「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所作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就有可能受個資法規範,而必須取得書面同意或踐行一定程序。
筆者認為這部法典是少數法律走在社會發展前的法典。新法同時擴大適用對象,相對而言又僅允許少數例外,將迫使社會各界,包括一般普羅大眾,正視個人資料蒐集及使用,並改變有關行為模式;尤其新法針對行銷有特別規定,預計將改變現行企業蒐集與使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模式。在舊法時代,雖然合法業者為遵循個資法確已花費時間與成本踐行如登記等各項程序,但一般人個資保護觀念仍待提昇,時常見民眾為贈品在路邊輕易提供個人資料給他人,個資外洩事件常有耳聞。全面適用個資法將使更多企業與個人對個資保護有所警惕,同時,也更需要執法單位發揮執行力,使盜取或非法使用個人資料者切實負起應負刑責或損害賠償責任,才能真正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否則新法所有形式與程序要求將淪為具文,只造成君子守法麻煩,無法防範有心人違法傷害。
此外,新修正個資法不僅超前社會發展,某些條文甚且限制原本即合法且非屬原先欲限制行為。例如,新法第6條對於「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嚴格規定蒐集與利用要件,除非符合有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法定要件,任何人即使取得本人書面同意,也不得蒐集或利用此類資料。此規定嚴重影響現行保險制度運作,目前實務於承保及理賠之際,保險公司需取得被保險人有關身體健康、病史、就醫紀錄等資料,但保險有關法律並未如醫師法對於醫師義務以及病歷等(醫師法第12條)有法律位階之明文規定。在新法施行後,除非施行細則對於個資法第6條解釋能夠涵蓋現行保險業合法蒐集及利用行為,否則保險業僅能冀望保險主管機關制定法律明文規定,才能蒐集相關資料。除了保險業,其他需要了解顧客身體狀況行業,如旅遊業、健身中心等,也可能遇到類似困擾。
法務部日前舉行個資法公聽會以徵詢公眾對於新法「公共利益」與「新聞自由」意見,但與會人士多向主管機關詢問新法未來適用於各行業的疑難雜症,可見各界對於新法實施仍有相當疑問,極需藉由討論形成共識。如此一部以法律領導社會發展與行為規範之法典,實賴智慧執法與釋法,始能達到當初立法保護隱私與個人資料目的。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10/06/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