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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轉換 規範變嚴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為維護保戶權益,金管會要求壽險公會修訂保險契約轉換自律規範,以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契約轉換的名義,誘使保戶將傳統型保單解約,轉為購買投資型保單;此外,同一類型契約轉換的退補費計算基礎必須一致。

金管會最近同意壽險公會提報的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修正案,增列多項利於保戶的規定,包括要求各壽險公司不得以契約轉換名義誘使保戶解除傳統型保險契約,購買投資型保險契約。

保險業者1日表示,過去曾有少數保險公司鼓勵保戶將傳統型保單轉成投資型保單,由於早期賣出的傳統型保單預定利率較高,一旦轉換成投資型保單,可以減輕保險公司利差損壓力,但對保戶來說相對不利,等於是解除契約,保戶權益將因而受損。

在主管機關要求下,壽險公會這次特別在自律規範明訂,壽險公司不得有相關行為。壽險公會也明訂契約轉換的定義,包括轉換後保險契約的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應相同。

保險業者表示,過去有保險公司以契約轉換的名義,鼓勵保戶解掉傳統型保單,再購買投資型保單,由於投資型保單生效日無法回溯到原傳統型保單購買日起算,明訂轉換後的契約生效日跟投保年齡,都應與原契約相同,可更明確界定保險契約「轉換」跟「解約」的不同。

為保障保戶權益,以後保險契約的繳費年期變更,不論是「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壽險公司對於退補差額的基礎,應採一致性原則處理;同時取消過去可以「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費」三者取其大的舊規定。

•聯合理財網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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