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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赴美出差 留意雙重課稅              

【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林先生是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經理,由於他工作表現突出,深得長官的信任及讚賞。2009年5月,林先生的事務所接受一台灣廠商委託,到美國執行特殊審計業務,因為這家台灣廠商有意購買一家美國公司。林先生在美國出差期間的勞務報酬,則完全由其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但是,經常出差的林先生,也考慮到在美國工作是否會涉及美國、台灣兩地的個人稅務問題。像他這樣的跨國勞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哪些規定呢?

其實像林先生的情況,在跨國交易頻繁的今日時常發生。這樣的工作性質在不注意下,就有可能達到向其他國家報稅的門檻,而必須向其他國家繳稅。但是,如果林先生瞭解美國稅務的情況,他或者他的雇主就會注意避免兩地雙重課稅的發生。為了讓讀者清楚瞭解台美兩地稅務,我們就兩地稅負說明如下:

一、就我境內稅負而言:

依我國所得稅法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從民國99年度起,改採「屬地兼屬人主義」規定,凡我國稅務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次,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境外所得),雖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而經計算後的最低稅負金額,倘若大於綜合所得稅金額,納稅義務人需補繳差額,反之則否。

本案例中,林先生應事務所工作所需,外派至美國出差,依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國內支領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實務上,國稅局進行判斷時,會考量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隸屬關係,及員工外派究竟是否屬出差性質。因為林先生的狀況並非是到海外公司工作,純屬出差性質,因此台灣事務所支付給林先生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美國稅部分:

首先,林先生需要瞭解美國國稅局對外國籍勞工的徵稅標準是什麼?原則上,外國籍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在美國境內提供的勞務,仍屬於美國課稅的來源所得,但是仍有例外規定。美國國稅局在網站明白提到,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員工在美國境內產生的勞務報酬,就不算是「美國的來源所得」,可以免繳美國稅:1.如果你所執行的個人勞務,是受雇於外國籍非稅務居民、外國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就不算是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或者你為美國公司、美國合夥企業、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辦公室或者辦事處工作。2.如果你提供此項勞務時,你是非稅務居民,只是暫時停留在美國境內,也就是在一個稅務年度中的服務期間合計不超過90天。3.你的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

簡而言之,如果你在美國地出差是短期的(一年不超過90天),該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同時是為美國以外的外國雇主所工作,就有免除美國稅的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同時滿足,如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境外勞務所得還是會被課美國稅。回到林先生的例子,假設林先生在2009年出差美國60天,收到的相關勞務報酬為2,800美元,則林先生的境外勞務報酬就不用繳納美國稅。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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