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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大赦挨轟 追繳年限拉長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蘇秀慧】

欠稅大戶二年後不赦了。行政院指示財政部修法延長欠稅大赦年限,高達21萬件、總額1,835億元的欠稅,追稅期將被拉長。部分欠稅額逾千萬元以上的欠稅大戶,追稅期甚至有可能延長到民國110年。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20)日表示,依據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規定,部分欠稅大戶所欠稅款將在二年後(101年3月4日)一筆勾銷,遭輿論批評形同縱容,財政部與法務部除應全力追討外,也應研議修法,適度延長欠稅執行期限。

行政院官員指出,財政部將評估由財政部或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修法,一旦財政部決定提出修法,最快送下周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財政部已經研議出二種延長追討期的方案,包括將欠稅大赦期限,自原訂101年3月4日,全數再後延五年至106年外,也考慮統一追稅期最長15年,只有已經執行欠稅追繳工作逾15 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才可放棄追討。

以全國各國稅局5月1日公告的全國1,558個欠稅大戶,欠稅總額1,308億元為例,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案,幾乎有九成以上的欠稅逾千萬的大戶,都必須延長留校察看期。根據初步估計,以執行超過15年以上的欠稅案件推估,符合註銷欠稅條件者,欠稅總額僅有101億元。

據瞭解,財政部已經著手就稅捐稽徵法第23條提出修正案。目前稅法規定,凡是96年3月5日修法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政府最長只能再追稅五年(即至101年3月4日截止)。財政部正在研擬的延後大赦生效期限方案共有二種:

一、不分欠稅金額與已經執行追討的欠稅期間,凡是96年3 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經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最長可再執行至106年3月4日(即修法後十年)。

二、比照稅捐稽徵法修正後,新欠稅案的追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的立法意旨,96年3月5日修法前移送的欠稅案件,亦應以最長執行年限不超過15年為準。即不訂定欠稅大赦的統一年限,各別欠稅案若執行超過15年以上仍無法追回,屆滿15年後即予註銷。

財政部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傾向採取一律再延五年至106年3 月4日為止的「統一大赦」方案,但仍有部分重大欠稅案的追稅期,將因此不足15年,出現較修法後新欠稅案追稅期短的不公平現象。

【2010/05/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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