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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保單 三天審閱期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邱金蘭】

自今年9月1日起,壽險公司銷售傳統型個人保單,要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金管會同時在研擬躉繳期繳化的可行性。

金管會保險局副組長林耀東25日表示,壽險業給予保戶三天審閱期的制度,確定9月1日上路,金管會已函告各壽險公司,給予壽險公司準備期;但新制度實施初期,僅限傳統型個人壽險,對投資保單等,還未納入三天審閱期規範。

目前保險商品已訂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期」,保戶可在收到保單十天內,可自行決定是否取消投保;金管會要求新增三天的審閱期,對保戶來說,等於提供更大的選擇彈性。

林耀東指出,全球金融海嘯後,壽險公司申訴率不減反增,民國98年的申訴案件達3,759件,比97年的3,180件多出500件,因此金管會希望有效約束壽險公司、訂定相關規定來延續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精神,降低保險申訴率。

針對國內主要壽險公司近年狂賣短天期的躉繳型保單,為了維持壽險業秩序,林耀東表示,金管會正研擬躉繳期繳化的可行性,將大筆灌入初年度保費規模的躉繳保單平準為期繳,讓業者在相互比較時,有相同基準。躉繳期繳化,簡單來說,是假設保戶一次繳納10年期的保費,保險公司必須將這筆保費除以十,僅有十分之一的保費收入可計算進當年初年度保費,以鼓勵業者多推動長天期保單。

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昨天也表示,過去計算總保費收入時,會包括躉繳保費及投資型保單保費,保險局已請公會研議,是否需區分不同的計算方式;有些國家對投資型保單保費收入是分開計算,因此究竟應如何做,金管會將請業者整合意見後再討論。

•聯合理財網 2010/05/26

個人壽險 新增3天審閱期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表示,九月起,購買傳統個人壽險保單,將新增三天「保單審閱期」。消費者目前已有十天「保單契約撤銷期」,等於未來民眾「考慮」買保單的時間,拉長為十三天。

但保險局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及團體險並沒有納入新制,仍只有十天的保單契約撤銷權利。

消保會主張,多數消費者在買保單前,可能根本就沒看過保單內容,因此有必要讓消費者先看個幾天。但台灣人壽駐會董事林文英指出,新增三天審閱期,是多此一舉。

•聯合理財網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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