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房貸利息 扣除額最多30萬元
【經濟日報╱台北訊】
桃園縣龜山鄉許先生問: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列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8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98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2010/05/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