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報免稅 最高罰二倍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
【魚目混珠當心受罰!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有兼營應稅及免稅商品的商家,營業人故意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後被連補帶罰。
南區稅局表示,商家若同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物,因所販售貨物包含應稅及免稅商品,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時,應按商品種類是應稅或免稅,據實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家從事食品批發及零售的兼營營業人甲商號,該商號販售的商品包括各類應稅的食品,以及免稅的蔬果。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商號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購入商品共計2,600萬餘元,其中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金額計1,800萬餘元、三聯式免稅發票及農民收據共800萬餘元。
不過,甲商號申報的營業稅應稅銷售額,僅有1,300萬餘元,免稅銷售額卻高達1,700萬餘元,國稅局進一步查調資料發現,期初與期末的存貨金額微小,因此國稅局研判,甲商號涉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深入查核果然發現,甲商號將700萬餘元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導致短繳營業稅額30萬餘元。
國稅局除依法補徵甲商號營業稅30萬餘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以一至二倍罰鍰。
【2010/05/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