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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 財部放寬比率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財政部鼓勵企業從事研發,放寬企業計算研發支出比率原則,只要研發支出高於營收淨額的2%,或高於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的10%者,其可列為免稅所得的金額即不會遭到稀釋。

財政部昨(19)日表示,包括製造業、農業、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以及國際物流事業,屬於95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均可按照新規定的研發支出計算比率,選擇其中適用免稅所得金額最大者擇一適用。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原僅賦予企業在計算影響免稅所得高低的「研發支出比率」一種計算方式,即研發支出占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除以2%(即當年度研發支出應占營收淨額2%)。

但95年修正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刪除研發支出應占營收淨額2%以上的規定,另授權財政部訂定研發支出比率的計算方法,財政部因決定採取按企業的營收淨額或營業費用及損失規模,換算研發支出比率等二種計算方式,由企業自行選擇。

修正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在計算免稅所得時,其中有關研發支出比率的計算公式分別為:「當年度研支出占營業收入淨額/2%」;以及「當年度研發支出占當年度營業用及損失總額比率/10%」。二者可以擇一適用。

財政部指出,新辦法施行後,95年以後新設公司已經申報97年度以前的營所稅,即可按新公式擇一適用,若因此出現溢繳稅款者,可以申請退稅,但需自即日起三個月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2010/05/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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